摘要:西双版纳发布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稳定合理预期,针对当前经济增长和财政收支特别是投资、消费、进出口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重点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切实完成好全年经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西双版纳发布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稳定合理预期,针对当前经济增长和财政收支特别是投资、消费、进出口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重点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切实完成好全年经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项目落地开工快投快建
州级财政安排53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签约项目加快落地,支持重点鼓励类产业快投快建,支持全州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一)支持签约项目加快落地。对引进新增投资橡胶、文旅康养、普洱茶、现代农业、现代物流、食品加工、傣医药等重点鼓励类产业项目,以及引进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以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企业及国内外自然人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州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合作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
(二)支持项目快投快建。充分发挥州、县(市)两级重大项目指挥部统筹推进作用,各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一把手”带头研究项目推进有关重大事项,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重点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对包括但不限于橡胶、文旅康养、普洱茶、现代农业、现代物流、食品加工、傣医药等重点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投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快投快建,缩短项目开工筹备时间及建设周期。对年度完成投资超5000万元的新开工重点鼓励类产业项目,及年度投资超1亿元的在建重点鼓励类产业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项目方实际完成投资额1%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投资促进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合作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
(三)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向上争取资金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全州上下多渠道、多层次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努力做好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申报和发行工作。加快推进中老铁路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开工建设,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和省盘子。州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专项用于全州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研究、资料、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论证等)经费。按照《西双版纳州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西双版纳州州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修订)》使用、指导和监管州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经费。前期经费自下达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支出的,予以回收。(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合作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
(四)全力强化土地要素保障。统筹用好土地、林地等要素指标,保障好重点项目、产业用地、各大园区等项目用地,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年度计划指标单列使用,提高用地产出效率;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凡符合报批条件的项目应保尽保;制定年度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清单”,缩短审批时限,建立重大项目“1对1”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实行全流程服务。大力实施全州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保障全州土地要素支撑。对按期完成补充耕地计划和增减挂钩任务的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在乡村振兴项目申报给予资金补助,并在年终目标任务考核时适当进行加分;产出的占补平衡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统筹全州占补平衡指标流转交易。大力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清出,积极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动态平衡,建立经营性用地出让收益弥补工业用地成本机制;鼓励重点项目、产业用地、各大园区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资源;加快房地产业闲置土地清查,严格依法依规处置全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应当处罚的坚决予以处罚,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依法无偿收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林草局;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乡村振兴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合作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稳产扩产做大做强
重点支持农业夯实发展基础、工业企业扩大产能、服务业企业提质升级。
(五)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抓好橡胶白粉病监测站建设和防治人员培训。支持橡胶“保险+期货”项目落地实施,进一步提升项目保障范围。对获得云南省“10大名品”和绿色食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的企业,以及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一定档次给予奖励。大力落实“兴水润滇”工程,推进勐海县勐阿水库、勐腊县田房水库等5座中型水库及景洪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设,积极争取预算内资金及专项债支持。(牵头单位:州农垦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
(六)支持工业企业扩大产能。重点支持橡胶、文旅康养、茶叶、现代农业四大产业延链、强链、补链。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规入统工业企业、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三年内已达规但重复入库的企业除外)以及在库的年产值2亿元以上且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其中电力生产和供应业、合成橡胶制造业在库企业产值需达到5亿元),按照《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给予奖励。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季度或年度产值达到一定增速的,择优按照一定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加快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勐海工业园区、勐养保健品园区等重点园区专债使用和支付进度。对于达到省2022年度稳增长政策支撑标准的园区,州级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
(七)支持服务业企业提质升级。对重点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物流企业进行奖励。对首次“达规入库”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库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连续 2 年保持“达规上限”,且季度或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增速的,按照一定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达限入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连续2年保持正增长,且季度或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达到一定增速的,按照一定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度限额以下批零住餐的个体户和企业,季度或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达到一定增速的,择优按照一定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5A、4A、3A 级物流企业,按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相应等级提升后,按标准补足差额。(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民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
三、支持重点领域加快补短提质
州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着力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支持建筑业扩能升级、文旅企业纾困解难、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八)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进一步修订完善《西双版纳州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信誉良好、实际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落户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数字经济企业投产后,连续3年给予企业每年10万元的创新补助;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符合我州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或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较强前瞻、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格后,给予“一企一策”支持。(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投资促进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人民银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合作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
(九)支持建筑业加快扩能升级。对外地转注到州内的建筑企业、总承包资质(如国家、省资质认定办法变更,按照新办法认定)新晋升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企业,按照一定档次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政务服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解难。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的通知》(云文旅联发〔2022〕4号)精神,重点帮扶文旅企业纾困解难。
鼓励文旅企业提质发展。支持文旅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文旅品牌。对成功创建国家AAAAA级、AAA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夜间文化和旅游休闲街区的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成营运高品质酒店(五星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评选为云南省最美半山酒店、云南省半山酒店的主体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甲级旅游民宿的主体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度旅行社综合排名前3名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
减轻文旅企业经营负担。推进保证金改革。对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允许企业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开展使用保险代替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参保缴费文旅企业,继续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较大、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文旅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减免文旅企业资源管护费,即保护区应向文旅企业收取的费用。(牵头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州人民银行、州银保监局、州税务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促进文旅消费恢复。开展研学实践活动。鼓励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中小学要将研学旅行活动纳入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育教学计划中统筹实施。支持学校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企业或机构组织学生到国家、省、市部门认定的研学基地开展研学实践活动。(牵头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全力推动创新资源进一步向“四大产业链”有效聚集。支持各县(市)、园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对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提高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引资考核分值,鼓励从省、州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我州培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经费补助;对获批建设的国家、省级创新平台给予经费补助和项目支持,对州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经费补助或项目支持;对围绕“四大产业链”重大科技创新需求,有省级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或省级科技特派团(特派员)作为技术支撑的创新主体给予项目支持;加大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培养力度,鼓励企业从事成果转化和研发的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对高校和科研院所毕业的博士落地我州创新创业直接给予项目支持等。鼓励创建州级技术中心。(牵头单位: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
州级财政安排305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为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十二)强化企业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行业主管部门在疫情管控期间的服务质量。抓牢抓实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将“营商环境”考核评分纳入全州综合考评。对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显著以及推动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的部门或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发展绿色金融等工作成效较好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全面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倍增一揽子政策,开展市场主体倍增建设年活动,厚植高质量发展根基。(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州政府督查室、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银保监局,州人民银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合作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落地生效。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潜力,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强银政企对接,每季度推送有贷款需求的项目企业名单。加快推广“信易贷”、“银税互动”等信息共享机制,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支持中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推进勐海县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示范县建设,打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样板。聚焦“RCEP”协议落地生效,紧抓中老铁路开通时机,持续完善跨境金融服务链条,稳序提高人民币跨境使用成效。严格落实《西双版纳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运用好2000万元州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省规定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依法依规进行代偿。对超额完成存款余额增速、贷款余额增速及存贷比等指标年度目标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文旅、康养、加工制造等重点鼓励类产业项目给予贴息支持。州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纾困恢复,对重点鼓励类产业项目2022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级同类贷款贴息或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牵头单位:州人民银行、州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金融办、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在严格落实国家、省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履行城市亮化工程职责的企业,给予照明用电费一定补贴。(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双版纳供电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各级各部门要全力抓好国家、省、州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牵头单位要逐一细化措施,于2022年3月15日前制定印发各项奖补细则。奖补细则不一致的,以2022年出台的为准。各牵头部门要及时启动政策实施绩效评价工作,于2022年3月10日前完成2021年政策实施绩效评价,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2022年政策实施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州直各责任单位,每月1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落实州12条措施情况,并抄送州政府督查室、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各责任单位要确定1名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作为联络员,并于本意见印发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分管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电话)报送州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及传真:2140279;邮箱:bnfgwzhk@163.com。
来源: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